被告人欧某某、肖某某、熊某某、陈某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。 经审理,一审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四万元;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三万元;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元;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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